发表时间:2020-09-13 19:53
法律分类 : 婚姻家庭 - 离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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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liming0401
内容来源:李明律师
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
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毫不客气商务中心A座302室
案情简介
原告:汤某某
被告:张某某
原告与被告嬉皮般打了个招呼于1998年2月10日在某县民政△局办理了结婚登记,婚后于1999年1月19日生育一∞子。婚后因生活习▅惯、性格及抚养孩子等问题经常争吵,感情逐渐变淡,最终导致无共同卐语言,感情完╲全破裂,无和好的可能,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。
诉讼请求:
一、判令原、被告离婚。
二、判令『儿子归被告抚养,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,直至儿↑子满18周岁。
三、判令依法分割→夫妻共同财产:银行存款160万元。
四、判令被胡瑛有点为难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争议焦点:
儿︼子由谁抚养
审理判决:
本案中,双方⌒只是普通人,也没有什么恶习,但是,就是因为性格不合,双方经常》争吵,对于孩子的教育方式也◥是分歧极大,考∩虑到孩子的教育,双↙方决定离婚。原告的经济条件要比被告差,主动提出要求被告抚养孩子,而被告有经济▅条件,但不愿↘意抚养,最后经过调解,孩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双手交叉着放在胸前支付抚养费。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。
经典评析:
在离婚∞诉讼中,争取孩子的抚Ψ 养权是一个永恒的话题。孩子不是财产,不能分割,但又必须确定由谁抚养,因此,法律规定♀了一个原则,离婚后,不满两↓周岁的子女,以至少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怒火中烧。已满两周岁的子∏女,父母话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∞况Ψ,按照最有利∴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在区分如何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,是要进行个案分析的。本案中,原告的经济条件比被告︽差【,从很多人的观念【里,谁的经济条件好,就应当由谁来抚养,但是,本案中,被告的经济条件∏确实优于原告,但是被告不愿意◇抚养子女,在这样的情¤况下◤,谁愿意抚养↑子女,谁愿意为我不管子女付出,这才是首要考虑的问题,经济条件◣被放在其次的地位,原告愿〖意为子女付出,愿意汇报抚养子女,由原告来抚养子女,由被↓告来出抚养费的话,就能够实∩现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。最终本案也〗是按照这个思路来解决纠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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